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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整治|推行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让群众省时省力又省心
【字体: 】【发布时间:2024-09-24】 【作者:/来源:】 【阅读: 次】【关闭窗口】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卫医政〔2022〕90号)、《关于印发深化"整治医疗机构不合理的重复检查问题,推进医院间医学检查结果互认、资源共享"工作方案的通知》(莆卫医政〔2022〕39号)等文件精神,我院推行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进一步提高医院的诊疗效率和医疗资源的共享利用率,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检验,减轻群众就医经济负担,改善群众就医体验。



如何做好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一、互认原则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二、互认范围

1.同级公立医疗机构之间,属于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互相认可。

2.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内医疗机构,属于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互相认可。

3.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对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属于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原则上应予以认可。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好处有哪些?



1.减轻经济负担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意味着患者无需为相同的检查项目重复付费,有效减轻了患者的经济压力。

2.节省就医时间

互认机制让患者避免了重新排队等待检查的过程,就医流程得以简化,节省了就诊时间。

3.提升就医体验

通过互认,患者能够享受到高效、快捷的医疗服务,提升就医的满意度和整体体验感。



哪些情况不能进行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出现以下情况,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1.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难以反映病人当前实际病情的项目;

2.检查检验结果与疾病发展关联程度高、变化幅度大的项目;

3.检查检验项目对治疗措施选择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4.原检查检验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

5.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

6.办理临床医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

7.其他情形确需进行复查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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